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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实务问答|解除协议补偿标准低于N,可以要求差额吗?
来源:劳动案例库     时间:2023-04-22 13:08:11


(资料图片)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协议约定支付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比N要低,是否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N要求支付差额吗?

A:第一,天津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支付解除补偿金低于N,原则也应认定有效。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在工伤未鉴定等级之前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可能会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如果工伤员工经认定最终存在工伤等级,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低于工伤对应待遇标准,会认定显失公平,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协议。

第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提示】

用人单位就涉及到工资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如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认定有效,但工资支付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相应的差额。而涉及解除补偿金金额问题,如不存在工伤未认定等级等特殊情况或胁迫或欺诈的情形下,原则协议书约定标准低于经济补偿N,也会认定有效。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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